摘要
我国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应当有自己的基本原则,鲜有文献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批判性研究。本文认为基本原则与立法目标相比,环境法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更需要立法目标。环境法学更需要关于立法目标的理论研究。在环境法中,原则不是规则的模式、原则不制造规则;立法目标是规则的模式、立法目标制造规则;原则的审判准则的功能可以由立法目标来发挥。通过解读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本文认为规定的"原则"实质上是立法目标,环境法需要科学地设置立法目标,以目标替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立法目标权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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