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阐释了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讨论和规制,认为强人工智能是特殊物,即使被拟制为法律主体,也是在特殊物基础上的拟制,必须从强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上的特殊物出发进行研讨。一方面,强人工智能的智能不同于人的智能,不具备理解人类道德、法律的能力;另一方面,智能是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上特殊物,而不是主体的依据;此外,人工智能的强弱之分是从主体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提出在强人工智能控制角度的基础上,对强人工智能的特殊地位,应考虑开发者、生产者、运营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各主体对强人工智能的控制力程度,并且对强人工智能的义务和责任分配,也应按照控制力大小确定,以确保由法律规定强人工智能的控制者范围,避免无人控制的强人工智能出现。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