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以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入典彰显了《民法典》的开放性,增添了民商合一体例的新注脚,提升了保理合同的立法位阶与固定了典型合同的遴选标准。保理合同入典恰如其分的反映了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及有利于促进保理业的健康发展。

  • 单位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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