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近代法律的全部发展过程中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虽然很可能缺乏关于正在做的事情的明确理论,但是他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从事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迭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作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实际上,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冲突问题上,立法上已经有了不少协调冲突的制度,法官也针对具体的个案运用实践的智慧解决了一些权利冲突,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消解权利冲突的见解。这些努力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是,无论是哪一方都还不能指出一条比较圆满的解决问题的进路。下文将对前人的经验做一体系化的总结和归纳,并尝试着贡献笔者的一点思路,希望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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