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立法者将自然犯与法定犯规定在一个刑法典中,因此存在大量的较重的自然犯规定中包含较轻的法定犯、较轻的法定犯规定中包含较重的自然犯的现象。在这种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下,尤其应当同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充分考虑法条的法益保护目的和法条适用的后果。对于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即使其处于刑法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之内,也应当排除在犯罪之外;对应当科处较轻刑罚的行为适用重罪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没有可以适用的轻罪法条时,只能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某种行为如果符合重罪法条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但实际上并不具有重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那么对其不应当适用重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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