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效固定价合同的履行形态多样。法院对相关结算争议的审理多依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部分条文,但裁判结果并不统一。为了解决实务适用难题,地方各高院亦争相出台关于各施工形态下价款结算的文件,但多各依各据,难致同案同判,有损法律之公平和权威。统一的裁判规则亟待确立。在固定价合同无效时,对于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或实际使用、工程仅部分完工、出现工程增量等情形,宜应首选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在原材料价格大幅变动且当事人对此无约定时同于前理;而对于多份合同皆无效的情形,则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11条确定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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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