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能否援引《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予以出罪一直争论不止。事实上,但书出罪的功能仅是提示性的,提示立法者及有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在设置或者解释构成要件时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予以出罪化。司法实践中绝不能直接援引但书将危险驾驶罪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