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次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名义存在协助执行通知、略式程序裁定、代位权诉讼判决、代位权诉讼调解书四种形式。执行名义存在裁判型执行名义、合意型执行名义两种类型。从不同类型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基础出发进行反思,其中三种执行名义均存在正当性欠缺。在反思的基础上,对比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次债务人执行名义正当性的保障模式。我国对次债务人执行名义正当性的回归路径是废除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执行名义,将默示合意型执行名义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特殊债权的执行,利用《民法典》对代位权重构的契机,进一步缩小代位权诉讼与收取诉讼的功能差异,实现对次债务人执行名义正当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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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