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程序性行政行为秉持不可诉是原则、可诉是例外的态度。影响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文章认为,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只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并且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的时候才具可诉性。对于一般的程序性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予以补正,此外,行政效率、避免矛盾裁判等也是影响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