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具有特殊的犯罪原因。从越轨行为角度观察,网络犯罪行为基于行为反道德性和反社会性取得的可罚性被削弱,但位于事后评价层面所附加的道德属性仍然存在,在复杂的网络犯罪评价体系下,网络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边界愈加模糊。从网络技术行为角度观察,技术中立作为犯罪动因时属于消极因素,其不直接促进或遏制犯罪,本质上是价值中立。对于网络犯罪,应当结合技术中立,构建二元动因评价体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观察犯罪,并在微观层面明确受道德背反限制的技术中立,以及受技术中立限制的具体动因的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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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