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规制不足,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规制成为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保障。这些法规、规章就规制年休假形成如下共识:细化服务年资的计算与认定;年休假决定权应由雇主主导;限制年休假分割以及累计年休假的适用和未休年休假赎买的条件,限制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完善相关劳动监察程序以及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制度等,对完善《劳动法》相关条文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