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学研究较少关注私法决议行为,《民法典》编纂前后决议行为研究得到了相当重视,最终《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决议行为的成立规则。但是对决议行为性质的认定仍然含混不清。决议行为存在的伦理基础既非私法自治,亦非团体/社团自治,更非公共理性,而系意思自治。《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将决议行为定位为“特殊”法律行为属于妥当之举。将决议行为归属“特殊”法律行为的效应在于:第一,契合《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丰富和革新了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第三,为私法自治理论注入了源头活水;第四,创新和发展了《民法典》“民商合一”体例;第五,为商法学理论和商事立法体系化提供了重要启迪。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应当凝聚共识加快构建决议行为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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