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发[2018]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