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一般通过城市代理商开展特定区域的网络订餐业务,并由后者履行平台对入网餐饮经营户的资质审核义务。在城市代理商未尽审核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对代理人致被代理人违反行政法义务时的处罚对象规定欠缺,监管部门和法院认定上存在分歧。主流观点倾向于根据代理的效力归属规则将第三方平台认定为处罚对象。此种观点误将民事代理外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承担套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代理人非单纯的传达人或中介人,有意思表示的空间,当其以自身之意思,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时,理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居于类似平台分支机构的地位,适用相关的罚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