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重整案体现典型的债转股运作模式发现,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存在三种学说之争。商业银行债转股的表决应征求每位银行债权人的意见,反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理公开进行转股评估定价。第一轮债转股以政府主导而失败告终,新一轮应限制政府和法院的干预。债转股后需完善双向约束机制,商业银行在区分上市和非上市转股企业的前提下谨慎选择退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