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环境信息协同公开机制是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法治的核心和基础。在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下,粤港澳三地在法律价值、法律认同等观念上存在差异,各行政区域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受本辖区利益导向和具体标准影响。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机制的比较研究,寻求法治政府理念、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价值、公众参与原则等协作基础,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协同公开机制,构建"协同公开主体、协同公开范围、协同公开标准、协同公开方式、协同公开救济"机制体系,以保障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聚焦大湾区海洋协同治理中的问题与成效,监督协同治理行为,增进相互交流与合作,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协同共治能力,提高大湾区环境合作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