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278条对《物权法》第67条的调整实质上降低了业主决议通过的标准,具体到老旧小区电梯加装问题,则表现为对低层业主利益的忽视,权利救济出现障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方面表现为对权利是否造成侵害的判定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补偿问题,另一方面还体现为存在救济路径失灵的情况。基于加装电梯行为确实存在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可能性以及加装行为的不可逆性,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电梯加装的实质性审批,在事前审批阶段即将存在侵权可能性的加装电梯申请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梯加装完成后给低层业主原有居住环境带来的影响虽属于相邻关系容忍范围内,但仍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偿,以平衡高、低层业主之间的损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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