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业为主的传统中国,赋税征收多在物质资源有限的基层社会进行。国家要实现赋税的征收,就必须要发动各种基层社会成员,协调种种利益冲突。通过对清代巴县田赋和契税征收的实际运作过程的考察表明,基层社会的赋税征收,更多地依靠书吏、差役、乡绅等非正式国家行政人员进行。在赋税征收上,清代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体现了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统一。

  • 单位
    上海建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