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战国时期,社会制度的变化导致了贵族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变化。其一,各国国君先后称王,国君称号的变化导致嫡庶妻等级婚制名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国君嫡妻由夫人改称王后;其二,宗法制、分封制的瓦解导致了嫡庶妻等级婚制功能的变化,除嫡长子继续承袭王位外,余子一般不能再分到封邑,失去了原来的大宗地位,既不能“有采以处其子孙”,也不能再世卿世禄了。其三,官僚制度的建立使嫡庶妻等级婚制也呈现出爵制、品级的官僚化特征,以秦国最显著。其四,以官僚制度、郡县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王权的加强使列国出现太后摄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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