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实现对犯罪低龄化趋势的遏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其罪错行为应根据不同类型建构起教育矫治分级体系:对于一般不良行为采取福利类措施;严重不良行为采取教育矫治类措施,完善工读教育及收容教养制度;犯罪行为除刑罚外应更多采用保护处分措施;运用社会调查报告确定适宜的教育矫治措施,真正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