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分析,发现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认为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体例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与再审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也没有进行很好地区分,对该诉的立案审查和管辖法院等,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以以上问题作为切入点,探索并提出解决方案,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