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首先要辨析警察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人民警察法》第6条"职权"中并无关于惩治的对应职责。同时,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表述中,增加了"查处"也保留了"惩治"。在《草案稿》关于警察的职权中,也没有惩治职责。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背景下,警察并不具备对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惩治职责职权,所以,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警察惩治任务(即惩治权)都应该严谨认真的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