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某种高度的"对称性"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盲目地追求对称性要么歪曲了审判权,要么曲解了检察权。通过对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审判委员会与检察委员会,主审法官与主诉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的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性质,进而为中国司法改革扫除不必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