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了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合作社的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等问题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