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办牧[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推广使用牲畜电子耳标,提高牲畜可追溯性,我部组织制修订了《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