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讨论者对交付说在形式规范层面展开的质疑仅是分歧的表象,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价值立场。在形式规范层面的讨论难以得出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论证的重心应转向解释结论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正当性。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中前后两个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无权处分中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构成上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得到相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应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解释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第三人。"既登记为所有权人又占有标的物"这一权利外观可以产生公信力,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存在逻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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