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立法在现代行政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对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尤其对我国而言,由于政体方面的原因,行政立法的性质比起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讨论语境,再加上立法条文上的模糊,更加使行政立法的性质变得扑朔迷离。主要的争议在于:究竟存不存在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究竟是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所为,还是立法机关的授权所为?行政立法究竟是立法权的行使还是行政权的行使?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认为我国行政立法作为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结果,逐渐成为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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