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时措施是国际体育仲裁中的重要机制,在体育争议当事人之间发挥着利益平衡的支点作用。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37条就授予临时措施的条件作了大致规定,不过在临时措施的实体性适用条件、类型和可执行性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通过分析CAS案例、瑞士法等可以确定:首先,在实体性适用条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不限于金钱性损害,“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应是看似合理的较低证明标准,“利益的平衡”则要求适当地保障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三个要素不必在所有情形下同时满足;其次,CAS仲裁庭有权依据个案情形授予不同类型的临时措施,但应受限于当事人的协议和瑞士强制性规范;最后,CAS临时措施可依申请获得瑞士法院的协助执行,在其他国家则存在不确定性。未来中国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临时措施条款应当吸收CAS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