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遵守、执行和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行政区划内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依宪立法的宪法执行方式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行政区划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保证宪法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的宪法监督职责。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行政区划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宪法实施主体,必须遵守宪法,在特定的情形下还要直接执行宪法或者从事具有非典型宪法监督性质的宪法执行。这些职责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被忽视。在“中华民族”入宪成为宪法主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订之际,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行政区划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应当高度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本地实施的意义,明确各自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贡献地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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