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制订过程中经历了从“写明法院应当支持‘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再到相关条款彻底消失的过程。[1]说明我们国家在立法之初,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对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