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大学章程的性质和效力,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经对已有判例的梳理总结,发现大学章程多被法院作为证据加以对待。从法理来看,当前大学章程更多偏向于行政规范属性,欠缺裁判规范属性,且其行为规范属性彰显不足。欲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当前最适当的方式是从两方面着力:一是借鉴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范力度,强化立法对大学章程的规范密度,同时在内容上将大学章程控制在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合法性范围之内;二是建立大学章程的附带审查制度,实现法院在个案中对大学章程合法性的审查,对于合法的大学章程,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并在裁判文书说明理由部分强化其论证地位,对于不合法的大学章程,则直接不予采纳,并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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