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日渐突出。我国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具有检察机关主导下的控辩量刑协商色彩。量刑建议作为协商成果的主要载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履行与规范,是严格审慎行使检察权,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