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传统的行政激励模式逐渐退出,动机理论指导下发现,员额检察官的定位发生根本转变,检察官不断走向成熟是一个必然进程,需要针对个体进行复杂的激励设计,简单的"办案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的路径设定并不符合检察官发展需要,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形成"个人努力-个人绩效-组织奖励-个人目标"的期望信任链条,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管理激励的"精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