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财税[2018]22号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

  • 单位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