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对于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其内容包括交往的原则、交往的限制等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接触交往一直缺乏明确的规范。目前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完善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原则以及不当交往的情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交往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