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模式是以信托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模式,实践中该模式出现了农户集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不足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模糊,导致实践中难以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为此,为确保农户集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应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实行物权保护的债权,以使其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违约、经营期限等方面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