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检察院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并未撼动其政治与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意味着它对所有的执法与违法行为都可以开展检察,因而其法律监督具有兜底性。人民检察院建制的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授予它检察权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并满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的现实需要。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打破了以往“重刑事而轻行民”的局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乃是民事检察等检察业务获得均衡发展的社会原因。而人民检察院“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使命,才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形成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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