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性司法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控辩审三方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是司法发展的必然。协商性司法的核心是控辩协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初步具有协商性司法的性质,但其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反悔权被滥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不能有效参与量刑协商过程、法官对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把握不充分的情况。因此,应建立明确的量刑激励制度,规范反悔权的行使;在控辩协商过程中,加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帮助;法院应对被告人的自愿性做实质审查,加强量刑部分的判决理由。

  • 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