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有效规制,依赖于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从一重罪处断"条款罪数形态的澄清。对此,学界尚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坚持法条竞合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了大竞合论的学说。然而法条竞合的观点只看到了构成要件的形式侧面,缺少实质性的理解,且不符合全面评价的原则。大竞合论则会掩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亦不可取。通过考察刑法的立法目的、按照刑法规范的解释规律、遵照罪刑均衡原则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一重罪处断"条款只能是对想象竞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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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