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是国家在紧急时刻赋予公民以暴力形式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的适用应在公权力与公民防卫权之间实现平衡。然而,实务中对不法侵害"紧迫性"认定的含混不清,直接导致正当防卫的适用呈矫枉过正之倾向。不法侵害"紧迫性"实务判断的差异源自刑法理论上的纷争,对于不法侵害是否需要具有"紧迫性"方可行使防卫权,学界莫衷一是。必须承认,"紧迫性"作为不法侵害判断的量化要素,应当成为防卫权发动的实质根据,这不仅是对正当防卫刑事立法进行逻辑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新时代权利不得滥用理论发展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对"紧迫性"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阐释:不法侵害"紧迫性"的判断基础是尚未发生现实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预备或者实行行为),判断标准应是动态与静态的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性及严重性、被侵害人权利保护的可能性(外在的法益保护可能性)等属于静态判断标准,而防卫限度则是动态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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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