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东白条分期收款业务对于京东自营商品为赊购商业信用,适用新收入准则,应该在七天退货期满后确认控制权转移,并且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商品销售服务与白条服务确认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白条分期服务费作为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对于第三方经营商品属于消费信贷,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应确认金融服务收入与订单提成收入。文章探讨了两种经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并提出以京东集团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合理避税,但需要在增加的金融风险之间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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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