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破产清算界定为课税特区,国家征税权只有合理合法地介入,才能打破破产法与税法的规则壁垒。税收债权理应界定为破产债权,税务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有得到破产法的承认,税务机关才能在债权人申报阶段行使税款给付请求权。通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纳税协同,在企业清算中以商事法中债权偿付方式实现税收债权,不但能保障国家税款的有效征收,而且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最终促使国家税收债权在企业清算阶段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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