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人社规[2018]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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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