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以及教师个体的性格特征等因素的影响,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滥用"与"不用"两种极端的取向。"滥用"表现为过度与泛化的惩罚、隐性的言语暴力等精神惩罚和意图用惩戒代替教育的机械性惩罚等现象。"不用"则包含因对规则理解的模糊引发的不敢用、素养缺失引发的不会用和惰性引发的不想用等现象。为了避免教育惩戒走向极端,应该使教师认识到教育惩戒既是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又是帮助学生提升法治素养和构建规则意识的重要途径。可以从教师教育惩戒的理论提升、教师情绪的调控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三方面入手提升教师的教育惩戒能力,并用理性与情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以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