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并没有为特殊职业作出特别安排,不能完全涵盖船员工伤认定的内在要求。通过分析船员工伤认定的行政判决书后发现,"上下班途中"条款、"因工外出"条款、"48小时"条款在适用到船员工伤认定时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不协调,从而使船员必要下船外出和"过劳死"情形得不到工伤保障。建议在研究调整船员立法时将船员工伤认定作为船员职业保障的内容之一,作出特别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