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与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自然人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增加有关姓名财产利益的规则并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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