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倒逼"隐私—搜查"相关法制的变革。首先,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兴现增扩了隐私体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继续甚至强化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在强调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限度,警惕保护过度膨胀,应以风险视角的隐私观取代传统的保护视角的隐私观,情境式地规范判断保护的必要性与强度。其次,由于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隐私干预只能交由《刑事诉讼法》的搜查法制。在网络时代,搜查对象由有体物向系属无体物且可远程调取的隐私数据延扩,搜查构成应由财产基准向隐私基准转变。最后,由于网络时代现行犯的紧急情况可能表现为物理空间距离间隔的非当面性,更应实质解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紧急搜查条款,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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