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用语比较抽象和原则。实务样态显示,司法机关在探索缓刑适用实质条件具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规范解释层面上,缓刑考察因素"单一",而非"综合",缓刑适用规则的可操作化路径不具有可行性;规范适用层面上,缓刑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解决缓刑适用实质条件具体化问题的路径是,以"特殊预防论"为理论基础,明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涵义及其考察因素,制定科学的缓刑评估量表以代替缓刑适用规则。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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