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合、混合与加工被总称为添附,其涵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混合、加工。为使因添附结果而相结合的物能发挥整体经济价值与效用,避免因分离而导致物的损耗,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宜就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加以明定,使添附物得以保持其整体性并不致分离。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因单一化而发生变动后,为调和并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借助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等而予平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添附规则的厘定及我国添附制度及其规则的法理与学理的构建,应依近现代及当代域(境)外添附制度及其规则的比较立法成例与关于它的共通的法理、学理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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