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表明我国监管方式的转变,但因《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严苛的适用条件,截至2020年仅有两件适用案例。对此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证券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期限等进行了修订,但由于行刑衔接条款的不完善,将60%的刑事回转案件排除在外,导致此次修改仍收效甚微。传统上调追诉标准的观点是一种短视行为,为解决该问题,可将行刑衔接条款进行修改,将刑事回转案件纳入适用范围,以推进证券行政和解,构建良好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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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